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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对价投资款的处理

2022-11-2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10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对价投资款的处理

基本案情:朱某华、于某萍2017928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失某华认缴300万元、于某萍认缴2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71231日。2018425日,刘某莉与朱某华、于某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莉取得华萍公司51%(朱30%,于21%)的股权,转让价款均为1元;协议生效后,变更登记之前,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218428日,刘某莉向华萍公司转账10万元,备注投资款。后,朱某、于某未按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886日,刘某莉向朱某华、于某萍发出律师函:告其3日内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将依约解除转让协议。2018813日,朱某华、于某萍签收该律师函。2018830日,刘某莉再次向朱、于发出律师函因其违约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后因出资款返还事项发生纠纷。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对价投资款的处理 图1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因出让股东的违约而解除后:受让股东丧失股东身份,相应地出让股东恢复股东身份;受让股东在股权受让后,合同解除前对公司的出资,应认定为股东对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即使受让股东在后又丧失股东身份仍不得抽回该出资,但可向出让股东主张赔偿。理由:一是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丧失股东身份的股权受让人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从合同理解理解,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是朱某华、于某萍和刘某莉,而非公司和受让股东,故负有返还义务的亦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另外,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股东的实缴出资形成公司最基本的财产和对外信用基础,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刘某莉,非经合法程序同样不能抽回其向公司的出资(刘某莉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其在转账备注为投资款)。二是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受让股东不能取回的实缴出资为其损失,可向出让股东主张赔偿。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以股东身份实缴的部分出资,是附着于相应的股权,因出让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受让人股东身份超尘拔俗后,股权持有者身份发生变更,出让人取得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权益,即转让股东因转让合同解除而实际获益。受让股东因股权转让而未能取回的出资款,属于因转让股东违约行为所致的损失,理应由转让股东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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