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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改增”税法变化的特定背景,分析具体税收规定是如何变化的这些变化可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何种影响?

2023-03-2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

我国“营改增”税法变化的特定背景,分析具体税收规定是如何变化的这些变化可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何种影响?

一、营改增的背景

1、传统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营改增”税法变化的特定背景,分析具体税收规定是如何变化的这些变化可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何种影响? 图1

传统税制中,制造业适用增值税税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范围仅限于采购适用于增值税税制的企业产品。而服务业适用于营业税税制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传统税制中,制造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而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这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如:在传统税制下,A销售房屋给B,价格100万元,按照5%缴纳营业税5万元。B200娃销售给C,按照5%缴纳营业税10万元,对原来的100万元再次征收了一次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后,A销售房屋给B,价格100万元,按照9%缴纳增值税9万元(暂时不考虑修建房屋时进行税额),B公司取得进项税额9万元。B200娃销售给C,按照9%确认销售税额税18万元,同时抵减进项税额9万元,实际缴纳9万元,即C公司只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对已经征过税的成本部分不再征税。

传统税制下,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2、原有税制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

服务业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采购设备或购买房屋就无法抵扣进项税。服务业再向制造业提供服务,缴纳营业税,制造业也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进行税抵扣链条中断。

如:在传统税制下,房屋开发后买钢材,钢材销售方缴纳了增值税,但开发企业无法抵扣。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销售给制造业做办公室,缴纳营业税,制造业无进项税抵扣。抵扣链条中断,出现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房屋开发后买钢材,钢材销售方缴纳了增值税,可以抵扣。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销售给制造业做办公室,缴纳增值税,制造业可抵扣进项税抵扣。抵扣链条不中断,不再重复征税。

传统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打击企业缴纳税收的积极性,从而产生一些逃税的现象,不利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容易形成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破坏原有的市场制度

二、具体税制的变化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改制效应分析,主要是实现统一税法、合理税制、优化结构的税制改革目标。

最大的变化就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税额-进行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还是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但税法通过设计较低的征收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或服务,可以开具专票,抵扣链条得以继续。

尽管“营改增”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情形,但是多档税率的设置、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和部分行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贷款利息等)依然让重复征税的情形存在。但相比传统税制已经好了很多了。

三、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何种影响

这个话题就大了。在这里举几个例子,以求抛砖引玉。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例1】对于经营收入小于500w以内的,尤其是服务业这类进项税额不多的,不要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例2】设立分公司,改变纳税人身份。如,物业管理公司,进项税额较小。同时管理多个项目超500万营业额,按照6%征收增值税,若每个项目设立一个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征税率1%3%

2、利用税率差进行税收筹划

适用情形:甲供材。

3、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记入成本

分享有个实务中的利用增值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的案例。

A公司所开发的M项目可售面积240,000平方米(假设全部为普通住宅),均已全部对外销售,实现不含税收入180,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46,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9,000万元。此时,增值额为30,500.00万元(影响较小,暂不考虑税金及附加的扣除),增值率20.40%,应纳税额9,150万元,考虑企业得税的影响,税负为6,862.50万元。

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增值率,A公司心有不甘。按照常用的方法:选择多个清算单位清算,虽然开发时间比较早的清算单位增值率低于20%,但开发得比较晚的清算单位增值率特别高,适用税率最高达到40%;由于产品业态单一,成本分摊方式上难有作为;虚增成本吗?更加不可取。

面对如此困境,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议自然少不了。会议上,在财务人员介绍项目情况的时候注意到,M项目分三期开发,目前一期和二期A已经竣工并交房,二期B和三期分分别今年年底和下年第一季度末才交房,账面显示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约有3200万元。

对此,我向A公司提出以下“壮士断腕”式的税收筹划方案:

1、提高小区品质,对小区基础设施如:绿化、智能化(摄像头,原来没有)等方面增加支出,适当增加成本支出。

2、放弃部分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利,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增加开发成本。

会议现场,对两种方案分别进行了测算:

1、工程部认为,通过提高品质,合理增加的成本金额,约300万元。此时测算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0.09%。就算适当再合理增加成本,也是一个接近20%的增值率,容易被税务审核时调减成本,使得增值率高于20%,不够安全。

2、对放弃部分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利,A公司选择放弃2,0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此时增值率为18.34%,若要普通住宅增值率达到20%,需要调减约1500万元的成本,比较安全。

此时,其对A公司总的税负影响如下:

从测算结果看,税负从6,862.50万元,降低至1,500.00万元,节税5,362.50万元。效果非常显著。

实务中税收筹划需要因地制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税收政策,方能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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