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无车辆列支油费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一稽罚〔2022〕194号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BE5158D)
经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号)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虚列成本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计261389.35元,其中2018年54198.35元,2019年207191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固定资产中无汽车一项,取得的油票及相应汽车检测费用不能所得税前列支;入账的工程物资没有取得相应发票,经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未提供发票或说明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袁某、章某某的询问笔录;(2)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袁某、章某某银行账户流水;(3)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账簿资料、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2018年少缴所得税60%的罚款3251.89元,2019年少缴所得税50%的罚款5179.7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31.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该公司虚列成本,和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其中2018年与2019年均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少缴所得税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