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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实践中,进行税法适用选择时应注意的问题

2023-05-0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6

稽查实践中,要用到诸多法律。在进行税法适用选择时,必须坚持三段论推理,即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是针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小前提是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如果走逃(失联)事实成立,那么按这个公告的处理没有问题。如果一个纳税接受异常凭证,即小前提成立,而当地税务机关按大前提,即本公告处理,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正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将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在稽查文书制作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无效

法律优位原则是行政立法中重要的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位阶高的法律效力高于位阶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当位阶低的法律与位阶高的发生矛盾时,位阶低的法律无效。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前后两个规定比较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义务,转移到“扣缴义务人”身上,二者发生矛盾,此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便是无效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通常情况下,发文时间早于执行时间。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017年4月28日下发文件,同年7月1日起执行。特殊情况下,法溯及既往。《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2019年10月24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显然,按第39号、第90号公告处理更有利于纳税人,因此作出如此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比如,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费用每年6万元,优于原先的《个人所得税法》月扣除3500元的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于同一位阶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在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形下,后者优先前者。《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看,加收滞纳金似乎没有上限限制,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显然要遵守,且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此处适用《行政强制法》。

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认识不到这一点,会有败诉的危险。例如,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涂料)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国税局)行政管理案件中,2012年11月29日,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向金冠涂料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广东国税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29日起从金冠涂料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5977.90元。同日,征收机关向金冠涂料填发了税收通用缴款书。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广东国税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的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金冠涂料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撤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仍然受法律优位原则的限制。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机关裁决。

稽查实践中,进行税法适用选择时应注意的问题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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