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于涉税检举,税务机关往往非常重视,会根据检举信息对被检举对象进行迅速开展调查。因此,检举成为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申张社会正义的有效途径,也成为了部分公民或单位在面对纠纷时“报复”、“出气”的一种手段。
为维护自身权益,检举涉税违法行为
案例: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收到一条检举信息,检举人称其在申报2019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自己的工资所得里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都有一家叫安徽铭仁建筑有限公司每个月发5000元的工资,但其从未去过安徽,也从未在安徽铭仁建筑有限公司上过班,更没收到每个月5000元的所谓的工资,怀疑这家公司盗取公民的私人信息且妄图虚列工资,增加公司成本。
税务机关接到检举案件后的处理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检举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当税务机关接到检举人检举后,税务机关会对检举案件如何进行处理?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
1.符合规定的检举事项(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转交检举中心;
2.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4.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检举中心。
检举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