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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预收账款应计未计收入

2023-04-2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3

税务稽查案例:预收账款应计未计收入 图1

【风险提示】

存货账户与预收账款账户应该是反向变动的,如果两者变化的差异较大,可能存在企业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同时,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可能存在不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的风险。

【案例详情】

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2019年9月,A企业的存货与预收账款配比关系异常。该企业销售的是机电工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19年9月“预收账款”科目月初、月末均为贷方余额50万元,而“存货”科目月初借方余额130万元,月末借方余额为70万元。进一步查询企业账目发现,企业存在较多账务处理均为:借方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方为预收账款。

正常来讲,“存货”科目与“预收账款”科目应该是反向变动的,也就是说,其余额变化方向应相反。于是,税务机关进行了相应的实地调查。税务机关在与市场部人员交谈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所销售的机电工具属于非紧俏商品,也就是说,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因此购货单位先预付,再提货的可能性比较小。于是,税务机关将稽查重点放在了“预收账款”科目上。同时,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提醒,要求该企业进行排查,A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提醒通知后进行了核查。

【案例纠错】

经核查,A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余额50万元,确实收取了B企业的预付货款,但该笔交易没有相应的销售合同。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仓库发货记录发现,仓库的出库单表明确有向B企业发出货物,但该笔业务没有开具发票,因而未确认收入。经逐步核实,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将该笔销售货物记入“预收账款”科目,但未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导致销售收入少记了50万元。

同时,税务机关在与B企业沟通后得知,B企业本来购买的货物总价值为110万元,虽然为非紧俏商品,但由于购货金额较大,因此B企业预付50万元,当货物发出后,立即于当月又支付了60万元。但由于A企业仓库保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将相关单据传递到会计部门,导致A企业该月实际销售给B企业的货物60万元漏记销售,A企业依法补计收入60万元,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税法依据】

(1)存货与预收账款之间的不匹配问题。根据企业存货与预收账款之间的关系可知,如果期末存货余额较大,则说明产品滞销;如果期末预收账款余额较大,则说明产品畅销。若两者期末余额均比较大,则其真实性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比如,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但对方未索要发票而未开具发票,造成企业没有及时确认收入;或货物已经发出,但未及时结转成本,确认收入。

(2)预付账款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匹配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③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2017)”]确认单项履约义务收入。履约前预收款,不确认收入;在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

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匹配导致的问题。从会计角度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收入准则(2017)确立的“五步骤”模型,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并进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即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从税务角度看,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制度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规定,进行销售额的确认与计量。两者不完全一致,如果处理不当,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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