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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中需要考虑的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2022-12-2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5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35

广州市胜某康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2523日至2022919日对你201511日至201512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中需要考虑的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图1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伟某翔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403152130,发票号码为16458095,金额合计68,676.92元,税额合计11,675.08,价税合计80,352.00元,货物名称为鞋、包。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1份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9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11,675.08元,至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未补缴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发票金额68,676.92元你单位已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虚列成本作税前扣除, 至检查之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我局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 〔2022 580号),你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并税前列支相关成本;

2、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全额支付上述发票相关的款项;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深圳市伟某翔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

4、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及现场笔录,证实你单位目前已失踪走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伟某翔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20159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11,675.0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9月(税款所属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17.2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9月的教育费附加350.25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9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33.5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676.92,上述2015年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共1,401.01元,原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1,570.37元,调整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8,846.28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884.63元,已缴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2,157.03元,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6,727.6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19,803.69元(不含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小结:

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了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352.00元,至检查日止未作进行税额转出处理,同样也未补缴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补缴税(费)合计19,803.69元(不含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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