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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结束,案件是怎么复核的?你清楚吗?

2023-05-06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1

检查结束时要复核相关内容,告知被查对象相关税务事项,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将资料移交审理部门。

复核

税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根据税务检查方案,对整个案件加以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被查对象主体的确定、程序的履行、证据资料的取得、数据计算、文书的使用和格式的填写等。

①被查主体是否准确,核对所查对象是否就是应查对象。比如,核对被查对象的名称是否变更;《税务检查通知书》上的被查对象全称是否与其公章吻合;被查对象实际经营人与实施检查时的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被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等。

②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比如,是否为两人以上检查;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否履行回避和告知权利义务;调账检查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等办法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送达文书与送达回证是否对应等。

③证据资料是否确实、充分。确认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需要补证,所形成的证据能否

④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上的数据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数据是否吻合;检查人员自制的各类表格上的数据来源和合计数是否准确等。

⑤稽查文书及其格式是否正确。复核有否错用、混用法定稽查文书;是否严格按照文书的使用说明规范填写,例如《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引用条文是否全面,违法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说明充分,拟处理处罚是否适当等;是否有填写不完整或错填、漏填的项目和内容;《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经被查对象有关部门、人员核对,被查对象是否提出异议以及核实情况等。


告知税务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告知被查对象依法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税务事项通知书》须加盖实施税务检查的稽查局公章;被查对象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被查对象在《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被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被查对象的公章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附件,并由被查对象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被查对象对告知的涉税违法事实无异议,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被查对象对告知的涉税违法事实有异议,稽查人员应认真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被查对象提供书面材料或相关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地分析、认定,必要时补充稽查。当重新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与原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不符时,应重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但原《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销毁,应保留在案卷内备查。被查对象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检查人员须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上注明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请在场人签名见证,但不影响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理。


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要写全内容,并按要求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梳理了案件证据的形成过程,并形成处理意见,是一种内部文书,不产生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不影响被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写全《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

①案件来源。应列明选案确定、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群众举报、税务内部职能部门移交、外部门转办、稽查实施中发现拓展、情报交换转入及其他案源等情况。

②被查对象基本情况。首先,被查对象的主体情况包括被查对象的全称、纳税人信用统一代码、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户还应注明业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实际经营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时间(含经营过程中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变更情况,增资、减资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经营方式、纳税人类别(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或者登记的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征管机关、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税种的征管办法等。其次,检查所属期间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内容包括申报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销售利润、应交税金、已交税金、欠交税金、留抵税金、所得税预缴、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免、抵、退”情况等。最后,被查对象上次税务检查时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处理、处罚、查补税款的缴纳及账务调整等情况。

③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遇到延伸检查或检查当年纳税情况要重点说明。

④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比如,实地检查或调账检查;通过查账、询问、查询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综合检查方法;是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

⑤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可以按照税种或者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被查对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查证情况,如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⑥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应表述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过程中,被查对象对检查人员的配合、态度及是否存在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签字盖章、拒绝接受询问调查等情况。

⑦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应表述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对被查明的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的意见。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正确、完整地引用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时应引用全称,标明具体的条、款、项,并引用原文。确认应追缴或补缴的税种、税款以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数额。根据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等因素,分别确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等建议。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的内容、过程和事实情况。

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包括向国、地税申报缴纳的应纳税款、查补税款的总额;偷税案件须计算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并提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对涉案的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检查人员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等。

⑩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的时间。签名时应注意须由实施检查的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其次,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要符合要求。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规范。

文字简练,意识表达准确明了。比如,第一次出现被查对象名称要用全称;需要多次表述被查对象的可表述为“该公司(单位、厂)”。条理清楚。据以认定涉税违法事实或错漏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定、充分,定性要准确,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正确;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表述要有证据支持;对查明多笔性质相同的违法事实(如在检查所属期间内发现被查对象从多个企业中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对相同性质和事实进行归纳表述后,再详细列明每个违法事实和过程,并且注明证据的出处;发生违法行为的动机、经过及手段一般应根据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人员的供述进行表述;对查无问题的上级交办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提供的线索,应逐项说明检查核实的情况和相关的事实。层次分明。文中结构层次的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进行标注,其他要求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的规定。

用语规范,要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表达用语。比如,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税务局”,法定代表人不能表述成法人代表;稽查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须按批准的执法文书中的时间填列,经稽查局长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时间填列;表述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能过于笼统;流转税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表述到具体月份,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表述到具体年度,以便准确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


整理案卷资

料检查过程复核后,稽查人员应将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有关的所有税务稽查文书、与案件定性处理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归集到税务稽查案卷,与涉税案件及纳税无关的资料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①案卷资料的归集,归集的主要是自制文书和证据。自制文书包括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包括举报信、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和举报案件摘录单)、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稽查询问通知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采取税收保全决定书、解除税收保全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检查存款许可证明、涉税案件撤销或中止审批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其他税务稽查程序、手续材料、税务稽查资料(案卷)移交清单、各类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稽查审理提请书等。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按违法问题的类别分类归集)、询问(谈话)笔录(分当事人、主要责任人,按时间顺序归集)、证人证言或询问(谈话)笔录(按人、时间顺序归集)、《协查要求》及回复的有关材料、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税务稽查报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等。

②卷外资料的处置。稽查卷外资料是指税务稽查案卷中正卷、副卷以外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检查人员对卷内资料整理后,对已取得的与案件定性无关的证据资料进行归集,分类处置。


在检查过程中已经提取的,经核实后与案情无关联的各类资料,如金税工程协查回函证实没有问题的纸质资料;异地调查取得的没有涉税问题的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调查取得的证实没有存在涉税问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被查对象提供的自述材料及证明材料经核实没有存在涉税问题的纸质资料;查询被查对象的银行对账单、银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交易明细等取得的经核实没有存在涉税问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与涉税违法事实无直接、间接相互印证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列入卷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等。检查人员应对纸质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电子资料用电子媒介封存,经检查科长审核,稽查局长批准后交由稽查档案管理部门分户归档,如需要借阅,按稽查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对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人员应另行归集,由综合部门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稽查卷外资料原则上在案件结案3年后处理,填制《稽查卷外资料销毁清单》,经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销毁。稽查卷外资料的销毁应由2名以上执行人员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后的《稽查卷外资料销毁清单》交由稽查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将《税务稽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移交审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检查人员应制作《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双方工作人员签字。

税务检查结束,案件是怎么复核的?你清楚吗?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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