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置业公司将开发的地产项目中的一批车位低价向内部员工低价销售,罚款约20万元,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稽查案例:低价销售车位被查
主体名称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2﹞26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1
处罚内容
你单位将开发的地产项目中的一批车位低价向内部员工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车位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按照你单位最近一年销售车位的平均价格152750.00元确定销售额,应补缴2016年6月增值税20523.81元,应补缴2016年12月增值税46761.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36.67元,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73.3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615.71元,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1402.86。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410.48元,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935.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37640.01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344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少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拟处少缴税款406405.71元50%的罚款共计203202.8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320286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你单位将开发的地产项目中的一批车位低价向内部员工销售
违法事实:其他违法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杭州某置业公司向内部员工销售的车位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应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