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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之间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指标,选择对开发票,形成税务风险。

2023-04-2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6

【案例描述】

税务机关在查询甲公司账簿时发现了一笔退货交易,发货时间为2021年4月,退货时间为2021年5月,相应的入库单、出库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都相符。但是,在查询该业务对应发票信息时并没有看到对应的红字发票。于是,税务机关与财务人员交谈后复原了事情的全过程。2021年4月,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由于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退回,共 1000千克,不含税单价50000元。双方认为申请红字发票比较麻烦,由乙公司给甲公司按退货金额及税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风险】

按税法规定,该笔业务应当由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查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之规定,不允许甲公司从增值税中扣减退回部分的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当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当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所以,企业为了避免红字发票的相应风险,应该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料。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我们总结出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应具备的证据资料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带有销售折让性质条款的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销售折让确认单据和相关账簿记录。同时,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案例分析:企业之间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指标,选择对开发票,形成税务风险。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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