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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向前股东进行追偿?

2022-11-2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5

谁有权向前股东进行追偿?

由于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那么有权请求前股东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还是合同的受让方呢?

谁有权向前股东进行追偿? 图1

●参考案例:朱某某与陈某某、郝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9)05民终4241号)

●案情简介:朱某某作为出让方(甲方)、陈某某、郝某某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现甲方将玖某公司股权100%转让给乙方,工商变更日前玖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工商、税务及合同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工商变更日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2018413日,玖某公司向苏州市吴江区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转账支付了20166-7月税款145075.41元。由于该税款是在股权转让前发生的,陈某某、郝某某起诉朱某某承担公司缴纳的税款。

本案中法院认为,陈某某、郝某某与朱某某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转让股权程序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即使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但是因为股权转让存在未披露的债务,进而影响公司的股权的价值,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有权向前股东进行追偿。案涉补缴的税款,虽系玖某公司债务,但该债务影响玖某公司股权价值,涉案补缴税款对应的业务发生在20166月至20167月期间,即发生玖某公司股东变更为陈某某、郝某某之前,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对转让前的玖某公司债务应由朱某某承担。因此,本案直接判决转让人朱某某向受让人陈某某、郝某某支付由公司已经承担的税款责任。

纵观本案与前述车某某、侯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们发现如果将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转让方向公司履行债务,如未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根据协议约定,法院可直接判决转让人向受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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