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是否有效?
实务中,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某个时间点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该时间点后由受让方承担的效力问题,曾在同一案件中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参考案例:车某某、侯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0)粤民再372号)
●案情简介:转让方侯某某、侯某1与受让方车某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自2018年1月31日起甲方将公司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侯某某、侯某1自2018年1月31日起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甲方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侯某某、侯某1自己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归侯某某、侯某1享有。”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债权人起诉了公司多起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进而受让人车某某起诉转让人侯某某、侯某1向公司承担相应的债务。该案一审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转让人侯某某、侯某1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只有公司才有权对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分。如果双方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将公司债务转移给一方而该主体又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则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再审法院认为,“案涉约定不损害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金某豪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车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案涉协议的约定,主张侯某某、侯某1向金某豪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总体来讲,目前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中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前股东承担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原股东未披露的债务导致标的公司资产虚高,从而股权转让价格虚高,实际损害的是股权受让人的利益,该部分损失应由原股东向股权受让方承担,相关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