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出资的条件是什么?
1、作为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投资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作为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出以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权出资的价值和意义
1、股权出资可以盘活股东资本投入公司沉淀的静态资产,充实股权力量,增加股权运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可以有效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2、通过资金链的纽带,股权投资不仅可以保持投资者对原公司和行业的影响力和控制权,还可以帮助公司扩大资本,实现投资向新领域、新行业的转移。
3、通过促进投资和创业,可以促进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4、它为M&A商业开辟了一条除M&A贷款以外的新途径。
5、有利于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降低股权交易成本。
企业制、重组、上市需要大量资金。现在,可以用现有的股权进行资产重组。《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突破了股权投资的障碍。
6、股权投资的可能性是指“虚拟资本”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可以像其他现实资本一样成为一种投资载体,即投资的再投资。
投资者投资公司股权的条件
1、所投资的股权由投资者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
2、股权投资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负担;
3、投资方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4、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投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投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达到上述条件;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投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投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达到上述条件;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