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

税局答复: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至名下一人公司是否视为属有正当理由?

2022-12-0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07

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至名下一人公司是否视为属有正当理由?

税局答复: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至名下一人公司是否视为属有正当理由? 图1

一、上市公告: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书中载明,为调整股权架构,两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各自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鉴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该局暂未查到此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依据,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其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东莞税局答复:不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低于净资产份额的属明显偏低

问: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70%股权(自然人A出资甲公司的成本是1/每元注册资本)。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价是1/每元注册资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1.4元。

1、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需纳税,请提供纳税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等政策法规。

3、如需缴纳个税,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纳税?是否可以申请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应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包括下列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目前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情形有分期缴纳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由于不同情况下所涉及政策较为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事项请向财政部门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