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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履行分期纳税义务被追税8000万!

2022-12-0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8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履行分期纳税义务被追税8000

案例:张某在2016年将所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双方约定,X公司在交易后3年内需达到约定业绩目标,否则张某需要把取得的部分Y公司股份返还作为业绩补偿。在3年业绩承诺期内,张某获得的Y公司股份处于限售状态,将根据X公司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解锁,因此,张某在股权交易后,无法马上在股票市场出售所获得的Y公司股票。张某在2016年就股权转让所得分期纳税事项在税局备案,计划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其中2016-2019年计划缴纳金额为零元,2020年计划全额缴纳税款。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履行分期纳税义务被追税8000万! 图1

2020年度缴税备案到期,张某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税款,其后申报缴纳了5000多万元税款,与应当缴纳的1亿元税款,相差一半,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000余万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过程中任何时点取得现金补价的,优先用于缴纳税款。在2019年启用的个税APP中,纳税人也可以查询其非货币性投资的个税分期缴纳情况。

由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以取得股权转让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非实际取得所得,因此如在重组时各方对交易股权估值过高或签有对赌协议,极大可能导致最终实际所得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的所得相差甚远,无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因此,亟待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调整,交易各方在重组交易中估值也应回归理性,避免吹牛也要上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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