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

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按经营所得35%被追缴个税风险案例分析

2022-12-0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64

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按经营所得35%被追缴个税风险案例分析

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按经营所得35%被追缴个税风险案例分析 图1

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21]122号),对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5%股权作价1.66亿元转让给上市公司,换得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待股票解禁后出售取得收入8.11亿元,合伙企业按照20%税率代扣个税,后稽查局根据财税〔200091号,按照35%的税率,向合伙企业追交自然人合伙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合伙企业加收滞纳金。在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218日披露的《关于非经营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中披露,公司实控人陈涛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伙企业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7月,合伙企业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35%税率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

风险提示

一、国税总局明确,合伙企业股票转让所得比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明确: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二、财税【2021】年第41号要求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一律查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文件叠加,个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避税的目的落空,尤其在41号文发布之后,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检查,对创始人股东等投资者而言,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税的,也已有税务机关要求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补缴税款案例,应关注拆合伙架构、已拆除架构涉及的个税补缴风险。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