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法人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在公司股权变更中十分常见。案例表明,股票非交易过户存在隐匿税款的风险,是“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税收监管的新课题。
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在税法上,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变化,就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股票非交易过户存在隐匿税款的风险,须加强监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修订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分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业务实质可知,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概念。在税法上,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变化,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不能忽视或逃避有关税收。对股票非交易过户,需要加强税收监管。
案例:2020年7月,A上市公司高管将其员工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由甲地搬迁至“税收洼地”乙地,在B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1000万股到期后,于2020年11月减持100万股。2021年6月,B合伙企业解散,在当地通过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对合伙企业名下剩余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非交易过户,即将B合伙企业持有A上市公司的剩余900万股股票,按份额分别过户给20名合伙人个人。2021年12月,审计部门检查发现,B合伙企业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存在税款未申报问题。其中,B合伙企业层面应以交易过户当天的收盘价格,按转让金融商品,补缴增值税650万元,20名合伙人个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350万元,共计应补缴税款8000万元。
本案中,纳税人认为非交易过户就是将原合伙企业名下的股票按份额转让给个人合伙人,其实质是自己将股票转让给自己,只是脱了合伙企业的“壳”而已,且此时没有取得现金收益,不应当缴纳税款。因此,B合伙企业认为,合伙企业解散时,其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合伙个人名下,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交易过户涉税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等说明,在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中,主要明确了对印花税资料管理的要求。只有委托人是自然人股东时(自然人股东非交易过户到其他股东),才核查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资料,要求提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对于公司制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办理非交易过户,即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其他自然人股东,则无须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个别中介利用征管漏洞逃避税收。本案中,有关中介利用当地税务机关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策划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搬迁到异地,人为造成平台企业与上市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分离。利用有关股票转让税收政策的差异,逃避税收。相关部门在核验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材料时未进行实质性审核,未发现委托人出具涉税材料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