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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一教育机构利用私户收款偷税被查

2022-09-16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91

2022年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一教育机构利用私户收款偷税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22〕19号
合肥美盈达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567519882F)
经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至 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301室、目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蜀山区长江西路与长丰路交口环球金融广场A座2楼整层)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你单位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魏**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85******8565)、其妻王**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85******0428)收取学费,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收入,造成2015年少缴营业税561052.77元、2016~2019年少缴增值税1565263.44元、2015~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53.45元,2015~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59390.89元,少缴税款合计3025760.55元。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40014**********0190)、法定代表人魏**招商银行(卡号:621485******8565)、其妻王**招商银行(卡号:621485******0428)账户交易明细。
证据2:2015~2020年个人账户收入统计表、公司基本账户收入统计表。
证据3:2015~2020年退费明细、未消耗完课程学员信息表、退费及未消耗完课程的部分学员信息。
证据4:2015年营业税申报表、营业税入库税款查询、2016~202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证据5:企业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属于偷税。
2022年4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稽罚告〔2022〕9号),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3025760.5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512880.28元进行告知,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存在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合计3025760.5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512880.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12880.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64号
合肥美盈达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567519882F)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至 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301室、目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蜀山区长江西路与长丰路交口环球金融广场A座2楼整层)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5年,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少缴营业税561052.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73.69元、教育费附加16831.58元、地方教育附加11221.06元。
(二)2016年-2019年,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下:

2022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一教育机构利用私户收款偷税被查 图1

(三)2013~2020年,你单位账目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2022税务稽查经典案例:一教育机构利用私户收款偷税被查 图2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5年应补营业税 561052.77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第一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二),你单位2016~2019年合计应补增值税1565263.44元、2015~2019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140053.45元、60022.91元、40015.2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三),你单位2015~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合计789246.04元,其中,2015年244929.43元,2016年285232.96元,2017年154746.95元,2018年66587.64元,2019年18181.71元,2020年19567.3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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