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内地或境外企业对税法规定都不太了解,比如“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条款规定了企业在消除双重征税时不可以绕让规定,而很多公司都出现了境外公司免税所得错误适用税收协定中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风险。
接下来就拿一个具体案例给大家讲一下。
A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B(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所得按照香港税法规定免税,香港子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境内母公司A有限公司进行分红,分红金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企业将从香港子公司分回的免税利润,视同在香港已缴纳利得税,仅就中国大陆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香港利得税率16.5%的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2017年申报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了“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511.5万元。
很明显,如果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该企业的确错误适用了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果香港子公司年度经营所得按照香港税法规定免税,企业不应将其视同在香港已缴纳利得税,仅就中国大陆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香港利得税率16.5%的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在计算全球所得时在香港应无可抵免税额。企业在2016年年度申报时不能扣除511.5万元的抵免额。
如果想要确定自己是否出现了该条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风险,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0栏“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进行查询,。同时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企业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核查。税收抵免政策是否适用需查看与相关国家的具体税收安排或税收协定条款。对不能使用税收抵免政策同时又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抵免的企业进行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