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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虚开案例:税务稽查如何认定虚开?

2022-09-3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60

注意!经典虚开案例:税务稽查如何认定虚开?近日一巨额代驾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各企业要注意了!

疫情比较严重的时间段内,对外开具代驾服务的增值税专票404份,涉及金额1900余万元。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特派办推送的一条案源线索信息,该线索称H服务公司涉嫌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请第一稽查局予以核查。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迅速抽调精干稽查力量,成立特别检查小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H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代驾服务、代办车辆年检手续和汽车救援服务等业务。检查组分析企业数据后,发现了一个可疑之处:该企业在20202月、3月吉林省内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的时间段内,共对外开具名为代驾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4份,涉及金额1900余万元。20202月至3月这段时间,吉林省多个地区正处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阶段,全省大部分地区的居民和企业,按照当地防疫部门要求,执行居家隔离等防疫措施,该企业在此期间怎么会提供这么多的代驾服务?于是,检查人员根据票流信息提供的线索,对H服务公司和该企业404份发票的受票方——吉林省M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多次约谈涉案企业人员、追踪核实相关涉票业务、核查企业资金流等,最终了解到了这些业务的真实情况。

原来,M保险公司为了招揽客户和开拓业务,与前来投保的保险客户约定,按保费金额一定比例赠送汽车代驾服务,如果客户不需要该项服务,则该公司可向其返现与服务同等金额的现金。但M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代驾服务的资质,于是便与H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其代为履行汽车代驾服务或代M保险公司向不需要服务的客户返现。核查结果显示,20198月至20205月期间,M保险公司共向H服务公司提供投保客户逾5万名,但该公司仅为10个投保客户提供了代驾服务,对其他投保人则未提供服务,均进行了几百元金额不等的返现。

检查人员经过延伸调查后最终确认,20198月至20205月期间,H服务公司共向M保险公司开具名为代驾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7份,涉及金额2665.91万元。第一稽查局认为,在并未提供相关代驾服务的情况下,H服务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H服务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驳回了H服务公司起诉,作出了支持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判决。

本案H公司在虚开的时候完全忽略疫情期间,防疫部门要求执行居家隔离政策,不可能有如此多的代驾需求,这种虚开完全是不符合事实和商业常规的。但是如果本案是发生在非疫情的情况下,H公司或许还有解释的空间。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的财税处理,应当谨慎对待,切勿像本案H公司一样,宁愿违反防疫政策,也要拼命的提供的“代驾”服务。

一旦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要面临罚款及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虚开发票的相关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总结: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提醒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2. 不得虚开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和内容开具发票;3. 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4. 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5.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6.发票打印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的 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有些打印机设置的原因,往往后面打不全)7. 专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你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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