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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最新虚开相关税务稽查案例

2022-10-0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LX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4

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包括1、伪造、变造、挖补、涂改、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而本文主要讲述的是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即虚开发票的税务稽查处罚案例,以及针对两种接受虚开情况的解决办法。

虚开发票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案件名称 苏州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某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某(法定代表人陈某父亲),他陈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某咨询公司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上述发票金额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

对于接受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主观上主动购买发票,第二种是当人事非主观意愿购买,结果却发现自己的发票变成虚开。

针对第一种情况只能及时补税,态度良好积极,争取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第二种情况,接受虚开之后发票的对应进项税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是需要进行税款的补缴,另外,相对应的城建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同样是需要补缴。并且因为发票不合规,所得税前也无法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所以所得税也一样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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