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购买自然人股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被税局罚款近420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QPB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1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3日与广州某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黄某、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广州某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42,000,000元。2017年至2019年你单位向黄某、蔡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42,000,000元。2018年5月、2019年1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转让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8,389,8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94,9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19.49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