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限售股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收到的减持款-减持数量×每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税率)×税率计算,计算计税基础的卖出价款扣减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费用,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
一、案例:
嘉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3972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税稽罚〔202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20日、6月29日、7月25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嘉化能源”2390663股、3330000股、503377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27044.13元、37362.60元、56478.90元;2017年10月20日、10月27日、11月16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新天然气”108800股、130000股、8770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5276.94元、5784.64元、3835.26元。以上限售股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你单位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收到的减持款-减持数量×每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税率)×税率计算,计算计税基础的卖出价款扣减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费用135782.4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4364.15元((27044.13+37362.60+56478.90)/(1+3%)*3%+(5276.94+5784.64+3835.26)/(1+6%)*6%=4364.1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你单位对所持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款中扣除了相关税费及佣金,造成少缴增值税4364.1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334.8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9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二、法律依据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小结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