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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某投资中心金融产品转让少缴税款被税务罚款2334.83元

2022-12-19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2

导读: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限售股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收到的减持款-减持数量×每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税率)×税率计算,计算计税基础的卖出价款扣减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费用,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

嘉兴某投资中心金融产品转让少缴税款被税务罚款2334.83元 图1

嘉兴某投资中心金融产品转让少缴税款被税务罚款2334.83元 图2

一、案例:

嘉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3972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税稽罚〔202220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5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620日、629日、725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嘉化能源”2390663股、3330000股、503377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27044.13元、37362.60元、56478.90元;20171020日、1027日、1116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新天然气”108800股、130000股、8770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5276.94元、5784.64元、3835.26元。以上限售股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你单位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收到的减持款-减持数量×每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税率)×税率计算,计算计税基础的卖出价款扣减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费用135782.4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4364.15元((27044.13+37362.60+56478.90/(1+3%)*3%+5276.94+5784.64+3835.26/1+6%*6%=4364.1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你单位对所持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款中扣除了相关税费及佣金,造成少缴增值税4364.1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334.8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9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嘉兴某投资中心金融产品转让少缴税款被税务罚款2334.83元 图3

二、法律依据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嘉兴某投资中心金融产品转让少缴税款被税务罚款2334.83元 图4

三、小结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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