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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公司向同一家建设企业提供逾7.6亿劳务派遣发票!案例合集

2022-11-1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9

稽查案例:三家公司向同一家建设企业提供逾7.6亿劳务派遣发票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74

案件名称: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三家公司向同一家建设企业提供逾7.6亿劳务派遣发票!案例合集 图1

处罚事由:

经查,2020-2021年间,你单位在未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2.5%的“管理费”共计6550940.00元,向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19份,金额467459428.80 元,税额23372971.20 元,价税合计4908324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MJR459

纳税人识别号:91320***XMJR459

法人证件号码:3****************4

法人姓名:邱革某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550940元,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11-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11-0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72

案件名称: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2020-2021年间,你单位在未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的管理费2460000.00元,向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12份,金额合计195238095.30元,税额合计9761904.70元,价税合计2050000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8KP58D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2059***P58D

法人证件号码:3****************6

法人姓名:程某某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460000.00元,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11-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11-0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73

案件名称: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2020年度,你单位在未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的管理费780000.00元,向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8份,金额合计61904761.93元,税额合计3095238.07元,价税合计65000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1XHA2L38

纳税人识别号913205***XHA2L38

法人证件号码3****************0

法人姓名:周某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80000.00元,并处以罚款50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11-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11-0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苏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均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了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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