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一家律所的全面稽查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867796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潮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举报内容核对情况
根据你所提供的帐簿凭证等资料及相关人员的反映,你所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2021年6月13日与张***、林***签订二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费分别为23万元。
我局对上述涉及的七份普通发票进行核对,你所将上述4份发票作作废处理,没有作销售收入入帐,也没有申报纳税;2021年6月15日以现金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7万元,7月7日以现金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8万元,8月18日通过转帐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8万元,2021年6月15日你所填开的1份发票据财务人员反映,当月已收款,但由于清单无标注,误记入“应收账款”,没有作销售收入入帐,也没有申报纳税。
以上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律师服务费”,票面金额合计46万元,涉及业务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笔业务尚没有重新开出发票,没有反映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所少缴增值税(7286.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5.05)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7286.8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770.98元。你所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在成本中多列支出,以不合规凭证入账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决定对你所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391037.2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818.41元、54350.12元、54350.12元,对你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190.3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18元。以上罚款合计199384.8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938481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在成本中多列支出,以不合规凭证入账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该律所收取的律师代理服务费没有反应收入,也没有申报纳税。并且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税务事实,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被税务稽查罚款合计199384.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