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案例

法院判决案例,资金回流到底能不能定虚开?

2022-10-2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816

法院判例:资金回流能不能定虚开发票?

法院判决案例,资金回流到底能不能定虚开? 图1

一、  关于认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的问题。

葫芦岛国税稽查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201611月取得山西辉满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失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组,金额2498824.75元,税额424800.25元”。葫芦岛国税稽查局对于前进化工厂与山西辉满万资金流检查情况是“20161117日第19#凭证记载了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付给山西辉满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926000.00元,当日通过郭宗昌银行卡资金回流2677290.00元,差额248710.00元,占开票总额的9%”。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山西辉满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不能认定前进化工厂山西辉满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葫芦岛国税稽查局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前进化工厂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存在资金回流,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二、  关于认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的问题。

葫芦岛国税稽查局认定路国灿、李宏伟、李通、陆根科等人向郭宗昌回流资金,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购货方取得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购货方在进项税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本案中,前进化工厂与销售方有购货合同、付款凭证,并有货物入库单,且经税务机关查明前进化工厂生产销售业务真实,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前进化工厂与销售方不存在真实交易。葫芦岛国税稽查局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前进化工厂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存在资金回流,为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解析: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结果是一样的,均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判决可以看出,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都已形成共识:只有资金回流证据是证明不了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事实。

另外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对回流款是否是同一笔货款,经手的若干自然人是否与公司有其他关系提供证据。税务机关根本没有能力和权限去做这样的调查,肯定是提供不了。如同二审时稽查局所言:“上诉人作为税务行政稽查机关,已经竭尽所能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基本的违法事实,因为涉嫌犯罪,因此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行政上的认定优势证据即可,而不是刑事犯罪所要求的排出合理怀疑。”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可。

以前证明虚开发票,资金回流是关键证据,取到了基本就能认定虚开。而现在查资金回流这件事情如同鸡肋,不查吧,心里不踏实,查吧,在数万笔资金交易中寻找到资金回流的蛛丝马迹,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虽有结果但似乎也没有太大的证明效力。

不过这个案子还比较特殊,其实税务机关并没有定性化工厂虚开,而是定性偷税,但文书在陈述违法事实的时候,却一直围绕虚开发票资金流的情况,所以法院一直认为,应该先认定了虚开才能认定偷税。因为没有认定虚开,所以不能定偷税。

其实该案稽查局犯了一个方向上的错误,既然不定虚开,就不要纠缠资金回流的事情了,直接在企业虚假申报方面进行阐述和举证,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