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案例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2022-12-29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70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图1

税法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图2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服务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法人、实控人、高管均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作为纳税人,需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实践中,不乏税务机关“穿透”公司要求实控人、股东承担税款或税务机关对企业追缴税款后,企业将其法人、实控人、高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税款损失的案例。那么对于企业涉税案件,究竟能不能“穿透”至法人、实控人、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他们与公司的责任边界在哪里?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图3

案例介绍

企业涉税案件频发,法律风险波及法人、实控人、高管

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多次公示了因公司欠税、接受虚开发票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的案例,案涉地区广、赔偿金额大、法律风险高,当前企业的法人、实控人、高管的涉税风险徒升。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追责对象

1

(2020)0203刑初269

税务机关向某公司送达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通知,该公司以原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产、且张某已经离任等理由未补缴税款,张某与该公司遂被以逃税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构成逃税罪、张某构成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罪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

2020)京0111刑初460

税务机关要求某公司补缴税款,某公司补缴一部分,剩余应缴未缴部分税款形成欠税,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奇未将售楼收入存入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中,公诉机关遂指控王某奇犯避追缴欠税罪,最终被法院支持。

法定代表人

3

2020)青2222刑初4

税务机关多次向某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责令公司缴纳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但韩某以企业无资金为由拒不配合,后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公司、法定代表人

4

2019)浙1126民初237

胡某信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因胡某信下落不明,未能提供公司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且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胡某信个人的财产,故税务机关将胡某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

5

2015)温龙商初字第1047

税务机关诉称,王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经通知拒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该公司的财产,税务局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请被法院支持。

法定代表人

6

沈税稽二处(2021785

税务机关认定某企业隐匿拍卖佣金行为构成偷税,并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但鉴于该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直接向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追缴税款、罚款。

实际经营人

7

2021)粤01民终17268

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税费和滞纳金后,以张某辉作为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日常财务工作内容之一,且其对该年度的会计资料负有保管责任为由对张某辉提起赔偿之诉,法院判决张某辉承担税款部分的70%以及相应滞纳金。

高级管理人员

8

2019)粤 0305 民初 83

某公司因接受虚开发票被税局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司补缴后将其高管、监事诉至法院,以任职期间的失误为由要求承担公司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诉求。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9

2017)津02民终3115

税务机关因某公司财务账目存在违法等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缴该公司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后,将该公司总经理诉至人民法院,以其在履职过程中,对公司未完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由主张其承担全部税费,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诉求。

总经理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因为涉税违法行为受到税务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如果企业认定涉税风险是由于其法人、实控人、高管履职不充分导致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民事赔偿之诉,要求法人、实控人、高管对企业税款损失进行赔偿;二是在企业没有能力补足税款,或者企业已注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直接“穿透”企业独立地位,向企业的法人、实控人、高管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其代缴企业所欠税款;三是法人、实控人、高管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产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或者操纵公司,实施侵害国家税收权益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此时,法人、实控人、高管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图4

税收征管形势严峻,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法律风险陡增

1、日趋严格的税收征管趋势导致法人、实控人、高管涉税风险加大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义务,但法律中并未明确何为“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模式,使得实践中,存在多起企业被税局要求补税后,企业将其法人、实控人、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失的案例。

同时,不同于企业财务、税务部门的专业人员,企业的法人、实控人并不精通税法,缺乏这方面的风险防控意识,容易卷入偷逃税的违法活动,比如未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阴阳合同虚假申报、转换收入性质、接受虚开发票等。而随着金税四期机制的应用,依托强大的大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能力以及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税务机关能够实时取得企业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更容易被筛查出来,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或受到牵连。

2、企业补税、罚款责任传导至法人、实控人、高管

前述案例表明,在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之后,可能会将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诉至人民法院,以其未尽到勤勉、审慎义务,导致企业承担税款损失为由,要求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税费损失。且实践中,甚至不乏税务机关不以企业为稽查对象,直接“穿透”企业,对法人、实控人、高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案例,比如青税稽三处(20226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税务机关直接要求企业实际经营人承担企业欠缴税款。

同时,在司法判例中,税务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直接向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追缴税款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例如上述表格中“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与被告胡某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9)浙1126民初237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诉王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5)温龙商初字第1047号)”等。以上案例表明,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补税、罚款责任,客观存在最终由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的可能性。

3、法人、实控人、高管面临严峻的涉税刑事风险

在我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案例较多,且大部分案件中企业法人、实控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等人员涉案,并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可见,即便涉案企业已经注销,但如若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等责任人员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直接对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或对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而由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企业法人、实控人、高管拒不履行,亦面临涉税刑事责任风险。

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图5

小结

从行政机关权力规制的角度来看,由于纳税义务的法定性,在税法没有明文授予税务机关直接向公司的法人、实控人、高管追缴公司所欠税款的行政职权时,税务机关直接追究法人、实控人、高管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这会突破公司与上述人员的法定边界,使得法人、实控人、高管权益受到侵害。但如果因为法人、实控人、高管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涉税违法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罚款的,公司在补缴以后,可能会对法人、实控人、高管追偿;如果实控人因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原因,导致公司欠缴税款的,实控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从刑事层面而言,如果法人、实控人、高管有操纵公司、隐匿资产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或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