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东莞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偷税漏税被税务罚款约9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原来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现在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法定代表人刘某红,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号。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五金配件、汽车配件。
(一)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账外经营瞒报收入的情况。
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通过陈某某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泥票等收入,瞒报、少报收入合计353,788,840.00(含税)元。其中2017年第三季度应税收入(含税)110,501,000.00元,2017年第四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64,666,580.00元;2018年第一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52,425,450.00元,2018年第二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41,821,140.00元,2018年第三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87,907,680.00元,2018年第四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3,533,010.00元。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计10,304,529.32元。
你公司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应纳税所得收入170,080,518.39元:其中取得销售泥票等业务收入170,065,611.65元;员工罚款(营业外收入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00元;陈某某4338账户利息收入14,706.74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应纳税所得收入173,766,901.13 元:其中取得销售泥票等业务收入173,418,699.03元,陈某某4338账户利息收入28,202.10元,刘某某赞助款收入320,000元。
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处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东莞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建筑业8%。你公司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01,610.37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75,338.02元。
(二)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7年9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共支付员工工资7,010,767.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3,349.6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少报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0,293,095.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654.76元、企业所得税6,876,948.39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8,842,349.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2017年至2018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13,349.69元,且在税务机关责成补扣缴期限内没有进行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56,674.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9.90242
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收入,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处理。东莞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建筑业8%。所以该公司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01,610.37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75,338.02元。以及该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3,349.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