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110万会议费+80万培训发票被查,补税+罚款71.2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在“经营费用—办公费”列支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会议费700000.00元;列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培训费800000.00元;列支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会议费400000.00元。
上述支出合计1900000.00元无法提供与会议或培训相关的服务合同、与会名单及会议培训具体事项等资料,实际为与你单位生产经营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本次稽查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00000.00元,调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130854.22+1900000.00)*25%=2757713.56元,已缴纳2282713.56元,少申报缴纳475000.00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该单位书面说明;(2)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申报表等复印件资料;(3)银行交易流水信息;(4)其它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