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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房开企业偷税连续十四年,税务稽查处罚未超追诉期

2023-02-2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0

税务争议-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房开企业偷税连续十四年,税务稽查处罚未超追诉期

税务争议-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房开企业偷税连续十四年,税务稽查处罚未超追诉期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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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焦点】

稽查局对D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是否超过法定最长追诉时间;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构成一事二罚。

税务争议-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房开企业偷税连续十四年,税务稽查处罚未超追诉期 图3

【案件查办过程】

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成立于19991,法定代表人邓某,注册资本2000 万元,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业务。

2014年1113,H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向H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移送D公司涉嫌偷逃线索,H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核查。

2014年1231,H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D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对D公司进行税务检查。2015429,稽查局发现D公司在200171日至20141231日存在少中报缴纳营业税1525 776.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733.26元、土地使用税619183.82元、企业所得税1707 190.14元、房产税379.80元、印花税 20 026.81元、教育费附加 46 328.86元的违法事实。

2015年526,稽查局向D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税务检查情况,并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D公司没有在告知的时间复核。

2015年612,稽查局向D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公司收到后申请听证,稽查局于2015630日举行了听证。

稽查局在对D公司查处过程中,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该案报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20157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D公司。

2015年727,稽查局将D公司涉嫌逃税一案移送H市公安局。2015812,H市公安局对D公司逃税一案立案侦查。后经人民检察院公诉,HT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D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采用作假账、隐瞒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及不申报的手段在 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共计逃避缴纳税款金额为2880160.85,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超过30%。法院遂于20173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D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邓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并处罚金50万元。D公司及邓某

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于20179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23,D公司就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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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查明D公司存在偷税事实,依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D公司的具体偷税数额予以确定,并按规定告知D公司有权对税务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D公司复核后对稽查局税收检查认定的偷税数额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在庭审中D公司对稽查局所调查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D公司虽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偷税数额错误,但没有提出具体依据,故其诉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偷税数额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D公司连续的偷税行为进行查处,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D公司诉称稽查局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D公司诉讼请求。

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长达14,明显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M县税务局在2008年对D公司罚款48800,2010年罚款2750,意味着M县地方税务局已经对D公司在 2008 年和2010 年进行过两次税务稽查,因此即便上诉人有偷税漏税行为,也是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只能要求上诉人补缴税款而不应给予罚款及滞纳金。 A县地方税务局 2008年、2010 年对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意味着本次处罚是一事二罚。

二审法院认为,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上诉人D公司在200171日至201412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查明D公司有少中招纳营业税1525 776.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733.26元、企业所得税1 707 190.146、土地使用税619 183.82元、房产税379.80元、印花税20026.81元的税务违法事实。其中D公司在 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采用作假账、隐瞒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及不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后已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逃税罪。稽杏局按规定告知D公司有权对税务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经 D公司复核后对税收检查认定的偷税数额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稽查局依法对D公司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告知了D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应D公司的申请,稽查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并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后,依法作出被诉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D公司送达,因此,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D公司提出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因此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的时效。经查,D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0171日至20141231日一直为连续状态,因此稽查局于2014112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不存在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的情形,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提出 M县地方税务局 2008年、2010年对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意味着本次处罚是一事二罚的上诉理由。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并无法确认M县地方税务局2008年对D公司的处罚与被上诉人稽查局作出的本案被诉处罚针对的是D公司同一违法事实;其次,经查,稽查局作出本案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并未将M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处罚决定认定的上诉人D公司少缴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重复定在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中,而是作为D公司已缴纳的税款中以了扣减。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被诉处罚决定一事二罚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除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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