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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反向收购环节,个人合伙人被追缴35%个税

2023-04-2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8

税务稽查:反向收购环节,个人合伙人被追缴35%个税 图1

H市税务局对A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增值税问题

2012年12月,A公司对外投资人民币90,000,000.00元,全额投向合肥G公司,其中增资投资金额85,300,000.00元,对赌投资金额4,700,000.00元。2015年4月,深交所上市公司江苏D公司(股票代码002074)实施发行股份购买G公司股份的资产交易,G公司通过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上市,A公司前期投资于G公司的股份被D公司一并购买,A公司通过此次交易取得G公司限售股股份24,335,383股,该限售股于2016年5月16日解禁, 2016年6月13日,A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将上述限售股全部卖出,获得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同时累计产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

据江苏D公司董事会2014-002号《江苏D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该股票于2014年4月1日开市起停牌。经查询深交所交易信息,该股票2014年3月31日收盘价为7.30元/股。

A公司2016年6月转让其持有的G公司限售股24,335,383股,获得股权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发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上述行为属金融商品转让,未申报缴纳2016第二季度增值税18,485,960.13元((810,716,384.61+1,616,542.53-7.3×24,335,383)/1.03×3%)。

2、附加税费问题

A公司2016第二季度少缴增值税18,485,960.13元,相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017.21元、教育费附加554,578.80元、地方教育附加369,719.20元。

3、个人所得税问题

A公司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721,171,401.29元,扣除当年查补上述税费20,704,275.3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822,891.81元后,A公司投资总收益695,644,234.14元。扣除资产管理人20%的提成后,18名合伙人(含资产管理人兼法人合伙人1名)可分配利润共计55,651,5387.31元,其中李某杰等17人应纳税所得额555,221,683.7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76,839.3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190,918.17元,应补个人所得税79,885,921.14元。其中各合伙人补税明细如下表:


要点解析:

1、增值税纳税规定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个人所得税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再次对“先分后税”原则的细节进行明确。即: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独合伙企业负有主动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义务。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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