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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关联性企业资金拆借产生的涉税风险点

2022-09-0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94

关于集团关联性企业资金拆借产生的涉税风险点 图1

近年来受国内疫情影响,经济市场受到很严重打击,因此多数集团企业会通过向集团内部企业拆借资金的方式,来缓解企业压力,保持业务正常运行。其目的和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不合规,手续不全,简化流程,那就有可能面临多交税,对本来就资金紧张的企业雪上加霜,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梳理和通过案例讨论下税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案例分析

  

北京大地集团,2020-2021年期间,发生多笔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业务,多项业务中,由于资金紧张的原因,只对少部分的拆借资金进行了利息支付,这部分利息也依法依规缴纳了税款,剩余的没有收取利息和确认收入,在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检查相关资料时发现,有几项业务中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收取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对相应的利息做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跟集团财务负责人沟通中了解到,根据集团内部章程对于个别企业资金急需特别困难,等不到签借款合同的。可通过集团内部会议,会议纪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简化流程,为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和正常业务的开展,不收取利息收入。


讨论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因此根据规定,对于出借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未确认利息收入,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应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确认收入和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因此根据规定,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提醒

同案例结合税法规定,大地集团内部拆借资金有2点不合规之处,这也是大部分集团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所遇到的问题,所以在两方面一定要注意:


1. 交易的合法原始凭证以及相关资料不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在实践中,集团内部资金交易通常是为了快速解决集团资金紧张的困境,考虑到借方短期内物理偿还,把利息也忽略不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文第三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内部资金贷款属于集团内部相关交易的行为。即便是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也是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对相应的内部资金贷款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时,部分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交易原始凭证,理由是集团内部资金交易频繁,业务合同期短。资金借贷行为不合规,这种处理方式将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罚款。

因此,集团及企业要良性发展,必须要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一定要重视内部资金拆借管理,设定照章办事的流程,做到合理,合规,合法。


3,聘请专业税务顾问

 集团企业日常经营中,税务顾问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税务风险防范是一个复杂、专业的问题,常年税务顾问的参与可以对企业内部运营、合同签署、业务开展、款项收支、发票审核等方方面面,有效识别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如何在现有交易框架下规避风险,或者通过交易框架的调整避免风险,从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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