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老板的不同公司之间共享员工在不同公司报销费用有什么税务风险?
老板有很多公司。员工是共享的,员工报销的发票也是各个公司的抬头,报销的时候报销人员常常不是公司发工资的员工。这样能报销吗?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解答:
有些税务规定是明确的,有些规定是不明确但是有大原则。
比如,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是不满足该规定的非本企业员工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员工,跨企业报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很多税务稽查处罚案例可以发现,对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实际发生”等,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1、稽查案例简介
行政相对人名称: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揭税稽 罚 〔2022〕12号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9年12月与揭阳市试验区高盛电器厂签订《厂房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揭阳市试验区陇上村土地一块,年租金198000.00元,租期两年,两年租金合计396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你公司2020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9月期间存在部分业务收入通过收取现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的行为,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金额合计92069.30元。
(4)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的行为,股东黄某某列支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43884.74元、黄某某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68713.47元,金额合计112598.21元,你公司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五份发票,金额合计34526.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询问笔录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公司股东黄某某、黄某某分别在自述材料及对应的《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2019年期间为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且其中5份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属于偷税。
(2)你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的增值税484.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97元。
(3)你公司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2019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4794.26元,需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4526.00元,调增税金及附加198.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122.26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仍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公司偷税造成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716.3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偷税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 你公司2019年度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716.39元,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58.20元; 你公司2021年度偷税少缴纳税款合计501.92元,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50.9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49元。
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112598.21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额22519.64元。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59.8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3689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稽查案例简评
本稽查案例的最大亮点在于: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前不可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稽查案例中,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属于典型的“与取得收入有关”,不满足“相关性原则”,因此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