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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上游企业失联怎么办?税务稽查处理方法

2022-10-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60

【出口退税】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企业如何判定?

在出口退税领域,多数外贸企业都面临过被税局告知与其合作的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或者“失控发票”。

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情况下,如何抗辩保障出口退税权益不受损是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普遍关心的话题,本文就此话题作出探讨!

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怎么判定?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哪些属于异常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76号、2019年第38号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出口退税上游企业失联怎么办?税务稽查处理方法 图1

企业取得异常凭证有哪些风险?

1.对内贸企业,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作转出处理。

2.对出口企业,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追回已退税款。

3.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立案处理。

4.依法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调整企业所得税,并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其中,我们尤其要关注一下取得异常凭证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取得异常凭证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被税局认定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根据2016年第76号公告,面临的法律后果有:

1、暂不允许办理退税

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暂扣应退税款或提供担保

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3、经核实,符合条件办理退税

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综合以上规定,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对于尚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办理的,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的,如果出口企业有已经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则会根据异常凭证所涉退税额做相应的暂扣,若无其他应退税款,则企业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税务机关需要核实,是否涉嫌虚开,出口企业是否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经过核实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出口企业才被允许办理退税。

取得异常凭证,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出口企业被税局认定取得异常凭证,被税局要求暂不允许申报出口退税或者作出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暂扣出口退税款或担保的,作为受票方的出口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对税局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提出核查申请

出口企业取得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允许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当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时,出口企业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提出核查申请。

出口企业应提交真实交易的相关材料充分向税务机关说明其交易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合法、合理性,积极与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说明交易真实情况。

2、核实异常凭证是否满足解除的条件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也就是说解除了异常凭证的认定,出口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被税局认定取得异常凭证,出口企业除申请核查以外,应充分收集相关信息,关注异常凭证是否满足解除条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了解的线索,推动涉税争议的解决,顺利办理出口退税。

3、若涉嫌虚开,应从交易真实性角度抗辩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作为受票方的出口企业而言,被认定涉嫌虚开时,应充分利用每次申诉、抗辩的机关,从交易真实和不存在虚开情况准备抗辩资料。

在交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应保存好双方交易的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运输物流单据、报关单、装货单、舱单、出口合同等;向税务机关证实货款已真实支付,保存银行转账凭证、收汇凭证等证明交易资金流向的单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数量、货物名称、金额等应与实际交易情况的资料相符。按照出口退税规定,保存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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