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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税局失控发票通知,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2023-01-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1

关于接到税局失控发票的通知 纳税人应如何做去损失才是最小的?

企业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税务局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将面临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等,甚至还会面临着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

接到税局失控发票通知,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图1

接受发票的企业,要想减少本企业的损失,需要尽可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本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该发票,证明交易是真实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规定,应当不予加收滞纳金。该批复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这是目前我们判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的标准: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取得,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取得,最终需要承担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当税务机关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受票企业配合税务检查时,一般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同时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资料证明情况说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企业面对税务稽查,要沉着冷静,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应对。

企业要明白,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准确还原事实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所以企业要充分重视书面的《情况说明》。企业在还原相关事实时,要紧扣相关法律规定,有的放矢,既不虚构事实,也不漫无边际地扩大范围。企业在草拟《情况说明》时,可以按照时间、地点、经办人、交易过程、沟通协商过程等思路全面描述,着重描述关键事实的细节,准确呈现交易事实的真实性。这其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基本点,就是采购方作为受票企业,并非开票企业当事人,所以一旦开票企业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受票企业就很难通过自身的“非虚开”去证明开票企业的“非虚开“,只能从自身角度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这是客观条件所决定的。

企业面对税务稽查,除了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还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情况说明》所描述事实的真实性。一般而言,企业需要提交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单、付款凭证、货物自用或出售的资料、购销双方业务人员交易过程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受票企业存在真实的货物采购,同时证明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并非虚开。

采购企业通过积极主动应对税务稽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步,即采取积极的措施挽回企业税款损失等。此时,企业应及时联系销售方,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能重新取得有效的发票,那税务机关将准予企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款。如果无法重新取得有效的发票,那企业须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同时采购该货物的成本支出因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调减企业成本,并按照税法规定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税务机关将不会加收增值税的滞纳金,也不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如果因销售方的原因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角度就无法准许企业作进项税抵扣,也无法准许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这是从税法角度得出的结论。受票方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税款,实际支出也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扣除,从而将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如果企业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特别是不服税务机关不准许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企业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销售方索赔,要求销售方赔偿税款损失等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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