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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私户收款被税务稽查构成逃税罪,哪些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3-03-0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9

税务争议:私户收款税务稽查构成逃税罪,哪些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作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实务案例,在自然人层面,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会计通常不受波及;财务受老板指挥而没有合谋的,可能免受责任追究。

税务争议:私户收款被税务稽查构成逃税罪,哪些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图1

案例1:老板指使财务私户收款逃税被判刑((2018)鄂0191刑初65号)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祥耀担任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武汉经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黄祥耀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法定代表人与财务合谋私户收款逃税,二人均被判刑((2018)粤0404刑初334号)

珠海市欣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装修类工程项目,由陈某主要负责经营,张某林任法定代表人并参与经营管理,曾某伶任财务负责人。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陈某提议,张某林、曾某伶同意,利用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经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均构成逃税罪,分别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该案例中,陈某也应作为逃税罪主体,可能陈某和公司已另案判决)

(三)公户转私户是否能够判定“资金回流”认定虚开?

公户转私户与“资金回流”、“资金回流”与虚开之间均不存在等同关系。

首先,据以认定虚开的“资金回流”应是一个闭环,如前文所述,首先应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存在“A公司公户—B公司公户—(B公司私户)—A公司私户—A公司公户”的资金流向,如果所谓“A公司私户”不是A公司使用,则不能认定资金回流;如果仅查明“A公司公户—B公司公户—(B公司私户)—A公司私户”,则并未形成资金闭环,因为A公司私户先前可能代B公司向上游企业支付了款项,B公司向A公司私户付款只是在归还垫付款,而非回流资金。

其次,“资金回流”不等同于虚开。“资金回流”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能代表资金性质。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并非只有虚开发票一种,如果主体之间发生资金拆借,同样会产生“资金回流”。认定虚开发票的关键在于票货不符,查明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才是认定虚开发票的核心和基础。只有查明双方确无真实货物交易,“资金回流”才能作为定性虚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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