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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红涉税案件分析个税税务筹划风险

2022-10-19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05

    网红涉税案件中的个税筹划风险

一、数起涉税案例金额的共同特点

网络主播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直播带货给经济增加了活力,主播们通过直播获得较高的收入是其应得的回报,但无视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税收大数据的精准征管下,一批典型涉税案例被查处,其涉税金额之大快速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警示人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应注意规避风险。

通过网红涉税案件分析个税税务筹划风险 图1

上述案例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涉税金额巨大,从数千万元到十几亿不等;

2、社会影响面广,涉税人员都是公众所熟悉的明星或网络名人,甚至不乏各类“形象宣传大使”,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3、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利用大数据技术依法治税的能力越来越强,根据违法人员的主观行为依法量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理,对隐匿收入逃税的从严从重处罚;从查处的时间段来看,并非仅查一年,说明执法只分早晚而不会缺席,信息技术助力经济腾飞也倒逼着监管能力提升;

4、违法手段主要有隐瞒收入、签订虚假合同、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差异等逃避税款;

5、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处理情况警示效果好,具有明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快速引起大批主播主动补缴税款,有利于实现财政职能与国家建设。同时,也反映出高收入纳税人个税涉税风险较大。

二、网络主播个税的筹划与征管

前述案例中郑某20192020年的未申报纳税的收入1.91亿元,假设2020年其有1亿元应税收入,按不同纳税方案简要测算如下:

方案一: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4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元,为了简化计算,除6万元的免征额外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6)×45%-18.192=4,479.108(万元)。

方案二:按劳务报酬在年底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假设只扣除6万元的基本免征额,支付方未代扣代缴税款,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扣除 20%的费用后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6)]×45%-18.192=3,579.108(万元)

方案三:按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根据江苏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2020年该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核定为1.5%,扣除项目忽略不计,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1.5%=150(万元)

显然,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税款4,329.108万元(4,479.108-150),比方案二少缴税款3,429.108万元(3,579.108-150),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款900万元(4,479.108-3,579.108),各方案纳税金额差异巨大。前述典型涉税案例公布后,财税部门也及时发布公告,规定自202211日起,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公告极具针对性,有效封堵了高收入群体成立空壳公司逃税的漏洞。当然,如果按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按现行税法规定,适用5%-35%的税率,对比前面两个方案,依然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网络隐蔽性增加了监管难度,网络主播在平台上直播,多数用的是网名或艺名,如公众较熟悉的网络主播某娅、某梨等,都不是真实姓名,一个主播使用N个微信号与用户联系是常态,这些情形在征税时一一对应增加管理成本。主播获得的各项收入,在网络环境下虚拟与现实交互,收付款方式呈多样化且根据需要快速迭代,极隐蔽也极容易快速转移税源,利用地区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在当前税务机关还不能实现所有的收付系统信息同步共享情况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加大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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