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一、问: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1、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2、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4、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二、问: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企业而言,税务规范问题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因此,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合理规避涉税风险,剔除不必要的税务争议问题,做好稽查风险应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