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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有权查处关联交易案件吗?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税务稽查法规

2022-11-16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73

税务稽查有权查处关联交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税务稽查法规

税务稽查能否查处关联交易案件?

税务稽查有权查处关联交易案件吗?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税务稽查法规 图1

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税务稽查部门可以查处此类案件,只不过涉及股权或债权关联交易时,要采用特别纳税调整方法,而非稽查方法。这能有效遏制利用境内关联交易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稽查查处关联交易案有争议

关联交易税案通常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赋予了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的职能。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基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规定,其中未将特别纳税调整作境内境外区分。

实务中,特别纳税调整一般由反避税部门行使,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即“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反避税部门主要负责境内外关联交易案件,对有关避税行为以特别纳税调整方式作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2017年广为人知的广州德发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税务稽查部门可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不过,稽查部门能否查处避税案件,尚无明确规定。

评论: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可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应税利润从我国境内转移到境外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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