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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稽查案例判决:两份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9-2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50

2022年稽查案例判决:两份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不罚〔2022〕14号
泗县三六顺棉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不予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登记信息虚假,企业走逃失联。
你单位2015年9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田庄村大寨路北侧,经实地核实上述地址非你单位使用(泗县大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据)。2017年6月1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其他联系方式,会计账簿资料及涉税资料无法取得,无法调取账簿及相关涉税资料,资金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情况、抵扣发票情况、相关合同凭证情况无法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检查组联系不到你单位相关人员,《税务检查通知书》(宿税一稽检通〔2022〕34号)邮寄送达被退回,上述文书最终公告送达。
(二)你单位存在虚假生产经营,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经对你单位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你单位在电力部门系统中查无此户,无相应生产能力。通过电子底账查询你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农产品收购发票中部分身份证信息存在虚假,存在大量相同人员不同身份号的情况。
(三)涉嫌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杞县青春制衣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汴税一稽协〔2 0 2 1〕27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下游企业杞县青春制衣有限公司以资金回流的方式接受你单位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皮棉,金额3628318.63元,税额471681.37元,价税合计4100000.00元。经过对你单位存款账户资金交易查询,发现你单位于2015年10月26日及2015年11月21日向杞县青春制衣有限公司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00000.00元,通过中间人李清辉账户转账,形成资金回流,上述款项基本在转款当天转入许春明账户,又转向中间人李清辉账户,李清辉账户又转向杞县青春制衣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计3604246.00元,通过李清辉账户资金回流比例87.91%,形成资金回流链条。
(四)大额交易无转账记录
你单位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1月20日累计向连云港罗杰斯纺织有限公司、郑州亨瑞纺织有限公司、泗县安顺纺织有限公司、泗县绿源纺织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堰纺织有限公司、遂川县富源纺织有限公司、吉水县宏立纺织有限公司七户公司开具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21312659.52元,税额2770645.48元,价税合计24083305.00元。通过对你单位对公账户检查,银行交易记录仅有与杞县青春制衣有限公司的交易流水(已资金回流),未发现你单位向上述该七户收取货款的交易记录,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
二、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不予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不罚〔2022〕1001号
安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对你(单位)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不予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卖获利,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检查,以及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你单位于2004年12月与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宗地2004-2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23600000元),后于2005年5月13日同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同日收取29200000元,并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此地块过户给安徽同科置业有限公司,在已交23600000元土地出让金之外,多收取的56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一)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页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份营业税28000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1960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教育费附加8400.00元。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5600.00元。
(五)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印花税14600.00元。
(六)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5月土地增值税1581540.00元。
(七)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申报未申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963600.00元。
二、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对你单位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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