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转账,采购方不要发票怎么办?
款项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都已经产生,不管是否开具发票,企业都应依法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在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申报的时候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即可。
千万不要因为对方不要发票,销售方就挂账而不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那样做是错误的,税务风险极大——税务稽查一旦发现,补缴税金加滞纳金等。
销售方作了“无票收入”增值税申报纳税的,采购方后期又索要发票的,销售方可以补充开具发票。在补充开具发票后,先红字冲销“无票收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再按照开具收入申报,并不会导致多交税金。补开发票的,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影响增值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