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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常见案例:账簿少列收入(偷漏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2022-11-16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9

税务稽查常见案例:账簿少列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81

案件名称 南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税务稽查常见案例:账簿少列收入(偷漏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图1

2018-2021年期间,你单位使用个体户姜某某、黄某某、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营业执照,网上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小编注:第一步取得真票】。开票时用小纸片将发票第二联的销售方信息粘住,其余栏次用电脑进行第一次打印,再通过电脑排版将发票联销售方设置为南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信息进行二次打印【小编注:第二步变票】,加盖你单位的公章后与相关医院结算,所收款项都转入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下原支行的账户上。

2018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180份,价税合计金额732860.50元;2019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416份,价税合计金额3974588.61元;2020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543份,价税合计金额6252619.82元;2021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638份,价税合计金额9038828.29元,以上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在南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账簿上记载,也未计收入。【小编注:第三步偷税】

(一)应补缴增值税:2018732860.50÷(1+3%)×3%=21345.46元;20193974588.61÷(1+3%)×3%=115764.72元;2020766158.50÷(1+3%)×3%+5486461.32÷(1+1%)×1%=76636.70元;20219038829.29÷(1+1%)×1%=89493.36元。

法律依据:

本次查补增值税,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21345.45×5%=1067.28; 2019115764.72×5%×50%=2894.12; 202076636.70×5%×50%=1915.92; 202189493.35×5%×50%=2237.33元。你单位购销合同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本次查补销售收入,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2018698683.00÷(1+3%)×50%×0.3+34177.50÷(1+3%)×40%×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南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00881F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72232.3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该单位在获取增值税发票后,在开票时将第二联销售方信息粘住后其余栏次用电脑进行打印,之后所收款项均转入了该单位的银行账户上,涉案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9038828.29元,均未在公司账簿上记载,也未计收入,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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