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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经营未申报,判决案例

2022-10-2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5

账外经营未申报,税务稽查判决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2]5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账外经营未申报,判决案例 图1

处罚事由

(一)根据检查情况,认定你单位通过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且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核定过程如下:

1、销售成本=133913.922017库存商品期初余额)+52243592.4420170101-20220331上游发票合计(不含专票进项税额))-14536190.6820220331库存商品期末余额)=37841315.68元;

2、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37841315.68(销售成本)×(1+10%=41625447.24元;

3、少申报销售额=41625447.24(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2250253.59(已申报销售额)=39375193.65元;

4、将上述少申报销售额依据各所属期取得发票价税合计比例进行分配,自2017年至2022年一季度期间,少申报销售额分别为216442.78元、656791.34元、11021905.55元、7777267.67元、15533874.81元、4168911.50元。

5、你单位提供的2022331日至202261日期间出入库明细资料证明: 20224月,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89534元,不含税销售额167729.20元,已申报销售额149531.97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8197.23元;20225月,增值税含税销售额260348.20元,不含税销售额230396.64元,已申报销售额113053.16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17343.48元。

结合各所属期已申报数据,经计算,2017年度,应补缴增值税36711.27元;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240.74元;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372.22元;202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20673.6元;2022年度,应补缴增值税458376.87元。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1931374.70元,同时,应调减20225月期末留抵3233382.22元。在补缴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9153.03元,教育费附加51065.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4043.72元。

(二)由于你单位存在大量帐外经营,收入凭证严重缺失,难以查账,依据检查获取的证据,对该单位检查所属时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过程如下:12017年至2022年一季度期间:成本支出额(销售成本)=133913.922017库存商品期初余额)+52243592.44(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宿迁市***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13***03022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税款2104970.45元(增值税1931374.7元、企业所得税5444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53.03元)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计1052485.2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10-0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结语:根据税务检查情况,认定该单位通过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并且该单位存在大量帐外经营,收入凭证严重缺失,最终对该单位处以偷税行为50%的罚款,共计105248.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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