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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奖励积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2022-11-2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19

在实务中,“奖励积分”可以抵现金消费的商业模式会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

在实务中“奖励积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图1

企业在促销方式上不断创新并加大投入。会计核算时,促销活动发生的支出一般通过“销售费用”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促销活动可能形成单项履约义务,影响交易价格,从而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不仅对当期损益有影响,还可能涉及未来期间的损益,导致企业涉税问题也发生变化。所以,虽然促销是一个老话题,但是在新收入规则下,促销活动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却是需要税企双方关注的新问题。

“奖励积分”会计及增值税处理

1、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的销售

额外购买选择的情况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合同续约选择权”

【解析】商场为促销,给予激励,如:购买1000元获得1000积分,当年年底前每1000分可以兑换100元用于本商场的消费。

2、单独作为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能取得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也就是说,消费券,奖励积分在实际使用时需要对出售的商品单独确认收入。

【例如】A商贸企业十月一为了扩大销售,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即在十月一日到七日期间,客户每消费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11月开始到12月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过期作废。截止2022107日客户共消费113万,A商场赠送了11.3万个积分,根据以往经验来看,未来2个月积分使用概率为98%,以上金额都是含税价。

【解析】A公司赠送客户的奖励积分是一样重大的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实际消费积分时应该按照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提示】在发生销售行为时,销售方不可能以扣减积分后的价值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应该等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所以在这个环节,销售商家一般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思考】A企业收取兑换的积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析】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环节,对于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就有比较大的争议,主流的两种观点如下:

第一种: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种: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属于“无偿赠送”。在购买方获得这部分积分时,已经支付了对价,这部分对价既包括其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也包括其获得的积分对应的价格。

销售方已经就积分获得的价款在积分配送环节缴纳过增值税,如果在积分兑换环节再缴纳一次增值税,那么同一笔价款就征收了两次的增值税,属于重复征税。

小结:在实务中,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也是有差异的,同一个业务,发生在不同的地区,运用的规则就不同。特别是那些政策中没有直接明确的情形,比如,以购买服务产生的积分兑换商品,以积分兑换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会涉及不同增值税税目的切换,税率也可能产生变化,所以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认定时就会更加的困难。因此,销售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还有待于总局给予一个明确的规定,否则实务中的税企争议还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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