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风险

疫情状态下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2022-11-25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1

疫情之下,税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疫情状态下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图1

税务处理:

所得税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有人刚看到属于福利费口罩类支出的会计分录,第一反应是认为笔者你这不是理论派吗?实务中谁家企业把送给员工作为福利的口罩直接列支福利费呀,谁这么傻购进的口罩不抵扣进项呀。第二认为笔者纯属没在中小企业干过,类似的福利费谁还给你交税呀。对于这些情况笔者当然知道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站在全面分析和合法合规的角度,笔者必须要这么写。至于你说的都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你说的谁会傻到,作为员工福利的购进口罩不抵扣进项。但不能把这种存在当做合理化,甚至拓展开来把违法也当做合法。

有人甚至说:“企业购买口罩类支出就算真的属于企业福利支出,但是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劳保用品”,会计按照“劳保用品”处理,你税局也是检查形式,能咋办”,这种所谓发票万能说,是有点危险的税务意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实质并非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劳动保护用品操作,应该按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当然有人会说:“我开票取得是劳保费、办公费、清洁费呢,谁还跟你走福利费列支啊,税局查了再说”。对此笔者认为这种税务风险由企业自己把握。

增值税: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进项不得抵扣。企业外购口罩类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