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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2022-12-2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3

针对抗税罪现存的较为重要且具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抗税罪的主体可否为单位?

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税务争议: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图1

长久以来,单位可否作为抗税罪主体,都为学界内具有高关注度且存在激烈争论度之话题。该问题,大致有2种完全不同之观点:其一,团结能成抗税罪之客体,皆因在实践生活中,企事业集体单位都存在实施抗税的行为。若某一集体内部作出决定要对税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暴力、威胁等方式来拒绝支付相关税额的,那么该集体法代/负责人以其身份及职务所作出的行为,被视为该单位的行为。因此,暴力手段和团结的主题并非不兼容,而是可以结合在一起。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应当确立团结作为抗税犯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是,该单位不受税收抵免罪的约束。从刑法规定的具体规定来看,对于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该规定明确确立了单位的客体,但未确立抗税罪,这不是一种不作为,它只表明了不认可单位或成立抗税罪。在我们看来,单位不能成为拒税罪的主体。我国《刑法》仅仅未对单位能否构成第二百零二条所称之罪进行规定。此表明我国《刑法》关于单位/集体能否成立抗税罪是抱有否定之态度的。尽管大家认可刑法否定了单位/集体能成立抗税罪之想法,但大家不认可的是,单位/集体不足以成立抗税罪理由之一为,暴力及威胁多为针对个人有害行为的犯罪要素。当然,暴力和威胁必须由自然人实施,但由自然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并不都是自然人的犯罪,单位犯罪也取决于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暴力和威胁是两种行为形式,许多单一犯罪也以行为形式存在,有些也以暴力和威胁形式存在。例如,刑法中的所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强迫他人工作意味着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强迫工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工作

此外,站在完善刑法的角度,刑法应认可团结之行为是成立抗税罪之客体。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利益为宗旨,由单位代表人、代理人、直接负责人代表单位去履职时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单位犯罪存在3大特征,即:代表单位的人员进行的活动须在其职责范围内。一旦越过此范围,所有活动均应被视作自然人进行的犯罪活动;②代表人员所进行的活动均应是为本单位或法人之权益而进行的。若自然人对单位名称进行了滥用,为个人利益从事违法活动的,均可视作自然人的犯罪活动;该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已构成刑事犯罪。从反税行为的角度来看,在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反税事件,单位代表或经理(可能是某些事务的经理)命令单位工作人员围攻和殴打税务人员,以拒绝缴纳到期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的代表应指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其职务的一部分,代表该单位拒绝纳税。他的行为显然是为了团结。其反税行为不仅使应税资金无人认领,同时也对税务工作人员之人身权利进行了侵害,存在高度社会危害性。故,此种反税的行为绝对满足统一犯罪之一般原则,即成立统一犯罪。现实生活中,“两高19923月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曾提出过单位可成抗税罪之主体,所称的反税单位之直接责任人指对本单位的税收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在我们看来,此解释是符合统一犯罪一般原则的科学原则。在此我们提出建议,今后刑事立法实践里,可以把单位作为抗税罪之客体,用来防止、遏制单位之反税行为,以此保障国税的正常征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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