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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2023-02-06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9

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图1

税法规定

我国欠缴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及适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目前我国税款追征期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三年;2)三年到五年;3)无限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最终适用哪种情形,需要从造成税款未缴/少缴的主、客观方面原因以及少缴税款数额的危害结果三个维度/层次进行分析:

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图2

【第一层:客观方面】判断税务机关是否有责任

情况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结论1:追征期为三年

情况2:税务机关无责任(即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则需要进入到下一步分析

【第二层:主观方面】判断纳税人有无主观“故意”

情况2:纳税人因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4,逃避纳税义务构成偷税的

结论2:追征期不受限制5(即无限期追征)

情况3:纳税人无主观故意(即过失导致),则需要进入到再下一步分析

【第三层:危害结果】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判断

情况3.1: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万元以内的

结论3.1:追征期为三年

情况3.2: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累计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

结论3.2: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追征期三年到五年,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

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图3

案例介绍

一、案件背景

1999年1029日至2008812日,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审原告,以下简称“丰福水产”)先后取得13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至2009年,主管税务机关2先后向丰福水产邮寄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申报并交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2012年217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丰福水产作出非正常认定3

2014年123日,丰福水产提交《解除非正常申请审批表》,并缴纳罚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作出非正常解除。

2015年624日,主管税务机关向丰福水产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因其未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其限期改正,于2015629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2015年723日,主管税务机关向丰福水产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应缴税额4,154,751.57元。但丰福水产并未在限期内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未实施税收强制措施。

2017年1030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丰福水产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以罚款10,000元。丰福水产于1031日缴纳了该笔罚款。

2019年628日,主管税务机关以丰福水产未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就前述1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1999111日至2019331日期间所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2020年317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对丰福水产涉案的13宗土地应申报未申报的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核定,核定税款为6,234,995.18元,通知其于319日前缴纳税款,丰福水产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020年323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丰福水产限期缴纳税款,丰福水产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020年326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1号《通知书》,载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丰福水产于20203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12,400,000元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以上文书均邮寄送达丰福水产。

2020年410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1号《保全决定》,载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0331日起冻结丰福水产在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壹仟贰佰肆拾万元整)。请于2020420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告知丰福水产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催告书》,催告丰福水产缴纳土地使用税6,234,994.97元。

2020年424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丰福水产,决定从丰福水产账户中扣缴税款6,234,995.18元、滞纳金6,106,002.17元,合计12,340,997.35元,缴入国库,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款通过银行账户已扣缴)

2020年426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分别送达丰福水产和中国农业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因重复多扣税款和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于2020512日退还丰福水产税款432,000元及滞纳金390,132元。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向丰福水产强制征收税款5,802,995.18元及滞纳金5,715,870.17元。

2020年525日,丰福水产向儋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68日,儋州税务局依照行政复议相关程序规定,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5号《复议决定》。丰福水产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图4

案件结果

涉案13宗地块中,部分土地申报并交纳了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没有申报或者漏报/少报(未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次月开始申报)税款。法院认为丰福水产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主动申报、未按期纳税、未如实申报的情形,不构成偷税。因此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款“无限期追征”的规定。而应适用第五十二条第()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

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图5

税案评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第十二条之规定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由前述丰福水产201912月至20201月补缴税款的时间可以推断,其申报行为显然已经超过20156月、7月和20196月主管税务机关三次向其签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三十日“申报期限”,明显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再退一步,丰福水产有选择性的部分申报税款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申报不实”。从中文表述角度理解,“不实”与“虚假”是一对同义词,因此“申报不实”应等同于“虚假申报”。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丰福水产涉案13宗土地不缴/少缴土地使用税的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偷税”。因此,应适用第五十二条第()款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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