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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财产保全赔掉2000万元

2023-03-1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0

看似普通的股权转让财产保全居然赔掉2000万元?!

导读

股权受让人购买出让人持有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人应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出让人指定的第三方的账户。因受让人未足额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出让人将股权另行转让。

股权转让财产保全赔掉2000万元 图1

受让人起诉出让人及收款账户的所有权人,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申请法院查封了收款人持有的案外无关公司的股权。这种保全操作有没有问题?请看以下案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股权转让纠纷中保全了出让人指定的股权转让款收款人持有的其他第三方的股权,被法院判定保全错误赔偿损失2075.3万元(一)背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人将股权另行转让他人,上述股权后经多次转让1、徐某利购买某公司全部股权并将部分转让款打入出让人指定的账户名舰公司与京丰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华锦园酒店管理公司,名舰公司持有的40%股权,京丰公司持有60%股权。2011323日,徐某利与明舰公司、京丰公司(又称华锦源股东)签订一份《股权收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徐某利以2000万元整体收购华锦源股东的全部股权;徐某利应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华锦源股东指定的在银行开立的户名为张山的账户。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500万元,支付时间为201145日前;第二期100万元,第三期400万元。

协议签署后,徐某利于201142日向张山的账户付款1000万元。2、因徐某利未足额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同意转让方京丰公司向其他方另行转让股权根据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付款时间过后,徐某利仅支付上述1000万元,并未根据协议约定,将第一期的股权转让款1500万全部支付完毕。201161日,徐某利向京丰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同意京丰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华锦源股权另行转让给其他第三人。3、京丰公司将持有的华锦源公司股权转让后,上述股权又经过了数次转让2011711日以后,京丰公司将持有的华锦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多名案外人。后上述股权又在其他案外人之间经过了多次的转让。(二)第一起诉讼与反诉徐某利将华锦源的前后多名股东、华锦源公司、收款人张山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在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张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90%股权;京丰公司等反诉徐某利违约。后双方诉求均被法院驳回1、徐某利将华锦源公司前后多名股东及收款人张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在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要求股东履行股权收购协议并申请财产保全201214日,徐某利为申请人,以华锦源公司先后的全体股东,包括名舰公司、京丰公司、华锦源公司、张山等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上述被申请人的持有的华锦园公司股权。徐某利向法院提供了徐某强名下位于某处的约1300平米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后,法院查封了华锦源现股东持有的华锦源公司的股权,以及张山持有的四海公司90%的股权。保全裁定载明:在保全期间内,上述股权不得转让、变卖及过户。2012115日,徐某利以上述被申请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华锦源公司在后的多次股权转让无效,要求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书》,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支付20%的违约金等。2、名舰公司、京丰公司反诉徐某利违约要求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同时,名舰公司、京丰公司以徐某利为被告,提出反诉。以徐某利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及要求徐某利赔偿20%违约金的损失。

3、张山对法院查封自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股权行为提出异议张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股权被查封后,张山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异议。201265日,法院以徐某利起诉的对张山的诉讼请求仅为400万元,查封张山的股权已超过诉讼请求范围为由,裁定解除了对张山持有的四海公司50%股权的查封。

2013年17日,应徐某的再次申请,法院再次查封了张山持有的四海公司40%的股权。嗣后,应徐某申请,法院该部分股权多次进行续封。后张山对徐某利申请保全其持有的四海公司股权行为再次提出异议,认为其虽收到徐某利支付的1000万元,但与徐某利及京丰公司、名舰公司等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无关,要求解除对其股权的查封。张山认为:其本来是案外人,但被无辜拖入诉讼,而且很多财产被徐某查封,其多次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但法院只解除了40%左右,还查封了一亿元的资产。徐某利将其拖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给京丰公司和名舰公司施压,以解决问题…京丰公司、名舰公司向其借款1100万元,…因此合同约定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应由徐某于201141日打入张山的账户。徐某利则辩称,名舰公司、京丰公司都是张山所实际控制的公司,不认可张山的说法。

4、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利的诉讼请求;驳回名舰公司、京丰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遂将徐某利诉名舰公司、京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及名舰公司、京丰公司反诉徐某利案并案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对股权收购协议在履行中进行了变更,京丰公司的后续转让行为不构成违约;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判决:解除双方的股权收购协议;驳回了徐某利的诉讼请求;驳回名舰公司、京丰公司的反诉请求。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20174月,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分析点评

错列被告并保全其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错列非合同当事人为被告并保全了其财产构成保全错误本案的保全涉及的基础诉讼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徐某强的诉求为要求股权转让协议的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应为与其签署协议的出让方:京丰公司和名舰公司。但其不但将股权涉及的华锦源公司列为被告,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收款当事人张山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情况下,把其列为案件的被告,并保全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根据本案的案由及诉求,张山并不是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适格的被告,保全其财产就更为错误。并且在其多次提出解封复议的情况下,解封部分后又再次查封及续封,保全错误的主观恶意明显。(二)申请人徐某利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及反言行为其诉求难获支持在徐某利与京丰公司、名舰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后,徐某利并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至协议约定的张山的账户。后徐某利出具承诺书同意京丰公司另行转让股权。在京丰公司另行转让股权后,徐某利又起诉要求确认华锦园公司在后的多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属于反言行为,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其起诉并财产保全,就构成保全错误,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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