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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电力公司定性偷税被处罚,负责人员构成逃税罪

2023-03-09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3

“阴阳合同”股权转让税务稽查,电力公司定性偷税被处罚,负责人员构成逃税罪

编者按: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重点能源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更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优先发展重点。电力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各地税务局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股权转让时需经过税务核查。不按规定申报或者隐瞒收入,将会被认定为偷逃税行为,面临罚款或刑事处罚。电力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投资成本,否则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调整或质疑。这些都会影响电力公司的实际收益和现金流。笔者拟结合实际案例和电力行业股权转让特点,对可能涉及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阴阳合同”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电力公司定性偷税被处罚,负责人员构成逃税罪 图1

案例分析:电力公司签署“阴阳合同”转让股权,企业以偷税处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以逃税罪获刑

2017年3月,当地税务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广东天某电力公司有一笔未申报的股权转让交易。益某电力公司系天某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出资款50万元,名下有16万平米的土地。2012年,天某电力公司将益某电力公司100%股权让与广东鑫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款4400万元,其中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公司账户,剩余4350万元均转让至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中,未在公司账簿上列支,且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天某电力公司辩解称《补充合同》约定税款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其不应承担相应税费,税务机关认定税款的实际承担人为天某电力公司,其应对隐瞒收入等行为承担责任。20181月税务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要求补缴税款并处于一倍的罚款,共计超1000万元。但20179月,司法机关已就此事项对天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卢某某、会计黄某某判处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案中,天某电力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并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形式隐瞒所得从而降低税负,该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然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纳税人涉嫌偷税案件,首先应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如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司法机关方可追究纳税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多数电力公司项下都配备相应的的设备和土地资源,且目前电力公司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可能因为股权转让价款偏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导致税负上升,甚至被认定为偷税。另外,电力公司股权转让具有涉税金额大、转让频繁等特点,极易引起股权转让款项的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问题,同时面临着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对电力公司而言,一方面定价方法的选择将导致巨大的税负差异,另一方面纳税调整导致的不止是税负压力增大,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电力公司股权转让如何能有效降低税收风险呢?对于案件处理中有争议的程序问题,如何运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应对呢?针对这个问题,需要从我国电力企业的独特性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两方面进行分析。

二、电力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点

(一)“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上述案件中天某电力公司因在帐簿中少列收入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查,被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实践中,阴阳合同一般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而认定转让方构成偷税。虚假纳税申报一般是指纳税人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但申报的应纳税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又可能通过低报股权转让收入、高报股权转让原值等方式实现。理论上一般认为虚假纳税申报需要转让人具有主观故意,然而实践中,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实际收取的价款是确定的,如果纳税申报和实际情况不符,很难主张自己不存在偷税的故意。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纳税人构成偷税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面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可能转化为刑事责任。上述案件,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追究公司直接负责人员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二) 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的风

近年来,股权转让涉税问题逐渐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电力公司的股权转让纳税问题也逐渐进入税务机关的视线中,如在某电力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中,A某电力公司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B公司以1280万的价款转让给C公司,双方约定交易所涉税款均由C公司承担,股转完成后,A公司未就该交易进行纳税申报。202111A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通知,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相应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我们认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申报或者未及时申报不属于偷税行为,但依然面临着补缴税款、加处罚款的风险;若是企业发生了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电力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金额巨大,稽查中补缴税款可能高达数亿元,对于企业而言未及时申报可能成为其沉重的负担。今年1月,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利用征管软件,对辖区内企业信息进行筛查分析时,发现丙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不久前均发生变化,经了解,丙公司长期由4家企业股东稳定持股。其中的两家是非居民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两家企业分别持有丙公司14%的股权。不久前,丙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甲公司持股比例变为零,不再是丙公司股东,而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则增至28%。企业持股方和股权比例均发生很大变化,但税务人员却未发现与此相关的任何申报信息。税务人员仔细研究乙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资料后发现,股权转让协议显示,2022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4%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交易对价逾50亿元。最终,在顺义区税务局持续追踪监管下,乙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缴纳了近3亿元税款,并在税款缴纳后5日内如数缴纳滞纳金。

(三)交易价格偏低可能受到纳税调整

2014年7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中提出要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对股权转让交易定期检查、加强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征管措施,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和监管。其中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行为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对象。前述案件中,天某电力公司以益某公司的出资额为交易价格将股权转让,将益某公司名下的16万平土地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转让,以规避相应税款,其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也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电力行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为国家贡献税收最多的行业之一,同时作为老牌的工业行业,电力公司通常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土地,用于生产、传输和分配电能。电力公司可能处于关联交易或是标的公司亏损等原因,以较低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而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经营状况和其他资产等综合评估后不认可平价转让股权,要求公司补足税款、滞纳金,甚至认定为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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