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情简介
B公司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5个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张某等人”)。2017年9月18日,A 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股权及公司资产收购协议》,收购B公司全部资产及股权。
(一)股权结构
(二)合同概况
甲方: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周某。
乙方:A公司。
合同内容:以2017年8月31日为报表基准日,将B 公司作价29000万元,A公司以29000万元价款收购B公司。
合同日期:2017年9月18日。
(三)合同条款
乙方收购B公司的现有资产及全部股权,具体为:1.B公司现有资产,包括资质、设备、租赁协议权利、现库存原辅材料、工器具等全部资产;2.B公司100% 的股权。
截至签订合同日,B公司现有库存成品、应收账款归B公司原股东所有。B公司原股东须结清B公司全部债务、补缴欠缴的资本金,具体清算、支付按照本合同的安排执行。A公司支付的款项在清偿B公司的全部债务、补足资本金、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B公司原股东后,余款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入原股东个人账户。
(四)持股成本
张某等人补足对B公司的出资后,各位股东的持股成本及出资比例如下: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逻辑,现将本文前述案例交易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1.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与新股东A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股权交易,张某等人向A公司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B公司将其存货、应收账款剥离给原股东张某等人,该部分交易是资产交易,B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